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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党【2014年】9号|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

阅读:1114时间:2014-04-17 23: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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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党【2014年】9号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
    
为加强学院党风廉政建设,明确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处级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习总书记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深化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坚决纠正“四风”,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围绕部的中心工作,做好“五个服务”,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保证中央、部党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建立长效机制,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不断深入。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监督协调。院长负总责,分管院长分工负责,相关部门各负其责,依靠学院教职工支持和参与的领导机制、工作机制。把党风廉政建设与学院教学培训工作紧密结合,作为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列入学院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工作目标管理。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立足教育、着眼防范,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做到责权明确,常抓不懈,狠抓落实。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四条  学院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  领导班子成员要把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要求体现到培训工作和管理中,根据工作分工,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任务亲自督办。既要抓好工作,又要带好队伍。承担以下责任: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部党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明确领导班子及成员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和任务分工,并按照计划推动落实;
(二) 带头执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管好分管部门工作人员,自觉接受监督,做廉洁自律的表率;
(三) 加强对分管部门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并进行必要的廉洁谈话。
第六条  学院各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一) 组织本部门教职工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法规制度,开展经常性岗位廉政教育和警示教育,增强法律意识和廉政意识,提高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自觉性和拒腐防变的能力;
(二) 结合部门工作实际,切实实施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严格执行各项制度,从源头上预防和制止不廉洁问题的发生。
第七条  学院各部门要在履行部门工作职责的同时,依照相关管理职能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相应工作。具体分工如下:
(一) 院务办公室要做好固定资产管理、办公用品、公务接待、公务用车、基建等方面制度的健全完善与执行,对发现涉及党风廉政方面的问题提出预防及治理的意见与建议;
(二) 党委办公室要组织开展好党风、党纪廉政的学习和警示教育,参与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查与考核,加强学院思想政治、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廉政风险的防控;
(三) 人事处要做好人事管理、薪酬福利、绩效考核、干部任免等方面制度的健全完善与执行,加强对人事、录用、选拔、劳动、工资等方面廉政风险的防控,对发现涉及党风廉政方面的问题提出预防及治理的意见与建议;
(四) 计划财务处要做好学院资金管理等方面制度的健全完善与执行,加强对会计核算、税务管理、费用报销等方面廉政风险的防控,对发现涉及党风廉政方面的问题提出预防及治理的意见与建议;
(五) 教务处要做好培训办班的监督与检查,对培训主题、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培训资质、办班地点和收费标准等进行严格审查,并告知审查意见。加强对合作办班等方面廉政风险的防控,对发现涉及党风廉政方面的问题提出预防及治理的意见与建议;
(六) 培训部门要严格执行培训项目的报批和备案制度,每年初将全年培训计划报教务处。要加强对培训工作的监督和财务账目的监督,定期公开财务收支情况。要加强对培训人员的管理,切实规范办班行为。
(七) 外事部门要严格遵守外事纪律,严格护照管理,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严格对境外培训的管理。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八条  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纪律面前人人平等、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九条  领导班子成员和处级干部违反或者不能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
(一) 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 对分管部门发现的严重违规违纪行为隐瞒不报的;
(三) 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 放任、包庇、纵容分管部门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
    (五) 对上级交办的重大事项,在规定时限内不办理的。
第十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成员、处级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第四章  检查考核
第十一条  检查考核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民主测评、个别谈话、问卷调查、座谈等方式进行。动员和组织党员干部和群众有序参与,增强监督力量,提高检查考核的准确度。
第十二条  检查考核工作每年底进行一次。检查考核可以专门组织进行,也可以与领导干部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等结合进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领导班子和处级干部。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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