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风廉政建设制度
为加强学院党员干部队伍建设,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中纪委关于对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切实做到有令则行,有禁则止,确保政令畅通。特别是深入践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规定,做到“八个严禁”、“52个不准”。
第二条 主动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规定,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切实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
第三条 在履行公务活动中,不准接受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等,不得参与高消费娱乐活动。对于无法谢绝、拒收的礼金、有价证券和高档礼品要及时如数上交学院纪委。
第六条 要政务公开。全院性的工作,年度计划、经费开支、评选先进职工、奖惩、干部任免等重大问题,应广泛征求意见,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必要时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讨论决定问题时,涉及的有关人员应该自觉回避。
第七条 积极参加党内民主、专题生活会,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从利于团结、促进工作出发开展批评,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虚心态度,接受批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严禁利用麻将、扑克等娱乐形式进行赌博。一经发现,经调查核实后,视情节轻重,依纪依规进行处理。
第九条 严格执行治理商业贿赂的有关规定,不得假公济私、损公肥私,不得有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发生,一经发现,除经济上退赔外,另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条 要认真履责,严格执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违者,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依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求,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学院、部门目标管理的重要考核内容,严格考核兑现,认真落到实处。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