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06月17日 星期二 欢迎进入全国市长研修学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干部学院)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English |   注册

logo

全国市长研修学院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干部学院)

当前位置:党建工作 > 工作安排 > 院党【2014年】12号| ​ 诫勉谈话提醒制度

院党【2014年】12号| ​ 诫勉谈话提醒制度

阅读:1561时间:2014-04-17 23:14:00

分享至:

分享到朋友圈

X

打开微信,点击底部的“发现”,使用 “扫一扫” 即可将网页分享到我的朋友圈。

字号:【小】【中】【大】

院党【2014年】12号

诫勉谈话提醒制度
 
       加强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强化对党员干部的严格教育和监督管理,促进党员干部廉洁自律,防范遏制违法违纪问题的发生,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制度。
第一条  针对党员干部存在的不正之风,违反纪律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举报或其它渠道掌握的轻微的,一般不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问题,通过开展诫勉教育,促使他们警醒、自律、正视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纠正,达到教育、保护和挽救干部的目的。
第二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本制度适用于处级以下党员干部。
第三条  党员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一)由群众举报或信访渠道反映的问题,经初步核实,虽未构成违纪违规,但情节较轻,可不进行党纪政纪处理的;
  (二)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学院造成一定损失的;
  (三)影响部门、单位内部团结和正常工作的
(四)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在干部年度考核中确定为不称职的;
(六)经济责任审计发现有需要提醒注意或者纠正的问题的;
(七)不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有关制度规定,用人失察失误,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行为的;
(八)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
第三条  对党员干部进行诫勉谈话,要严格履行程序。对党员干部谈话,应当提前书面或者口头通知被谈话人时间、地点谈话一般由纪委书记主谈,谈话人不得少于两人,并做好谈话记录。
第四条 党员干部进行诫勉谈话的主要内容: 
(一)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
  (二)本人或所在部门教职工在廉政自律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三)如实指出存在的问题,被谈话人就反映的问题事实求是地回答和陈述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或检讨,并提供有关材料;
(四)根据被谈话人的陈述和掌握的情况,对其进行教育,并提出要求;
(五)谈话对象应表明自己态度,诫勉谈话后写出谈话所反映主要问题的认识材料提出整改措施
       第五条  对党员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后处理意见:
(一)处理谈话结果要坚持实事求是、不徇私情、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二)经谈话后认定被谈话人确有轻微违纪行为的,应当对进行批评教育、要求限期纠正并书面报告纠错情况;对思想、工作等方面存在不正之风或者苗头性问题的,应当进行告诫,要求被谈话人防微杜渐
(三)有关工作人员对诫勉谈话的内容要严格保密;
(四)党员干部被诫勉谈话的,取消本人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七日

上一篇:院党【2014年】10号| 党风廉政建设制度

下一篇:院党【2014号】11号| ​ 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