诫勉谈话提醒制度
为加强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强化对党员干部的严格教育和监督管理,促进党员干部廉洁自律,防范和遏制违法违纪问题的发生,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针对党员干部存在的不正之风,违反纪律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举报或其它渠道掌握的轻微的,一般不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问题,通过开展诫勉教育,促使他们警醒、自律、正视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纠正,达到教育、保护和挽救干部的目的。
第二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本制度适用于处级以下党员干部。
第三条 党员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一)由群众举报或信访渠道反映的问题,经初步核实,虽未构成违纪违规,但情节较轻,可不进行党纪政纪处理的;
(二)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给学院造成一定损失的;
(三)影响部门、单位内部团结和正常工作的;
(四)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在干部年度考核中确定为不称职的;
(六)经济责任审计发现有需要提醒注意或者纠正的问题的;
(七)不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有关制度规定,用人失察失误,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行为的;
(八)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
第三条 对党员干部进行诫勉谈话,要严格履行程序。对党员干部谈话,应当提前书面或者口头通知被谈话人时间、地点。谈话一般由纪委书记主谈,谈话人不得少于两人,并做好谈话记录。
第四条 与党员干部进行诫勉谈话的主要内容:
(一)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
(二)本人或所在部门教职工在廉政自律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三)如实指出存在的问题,被谈话人就反映的问题事实求是地回答和陈述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或检讨,并提供有关材料;
(四)根据被谈话人的陈述和掌握的情况,对其进行教育,并提出要求;
(五)谈话对象应表明自己态度,在诫勉谈话后应写出谈话所反映主要问题的认识材料并提出整改措施。
第五条 对党员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后处理意见:
(一)处理谈话结果要坚持实事求是、不徇私情、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二)经谈话后认定被谈话人确有轻微违纪行为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要求限期纠正并书面报告纠错情况;对思想、工作等方面存在不正之风或者苗头性问题的,应当进行告诫,要求被谈话人防微杜渐;
(三)有关工作人员对诫勉谈话的内容要严格保密;
(四)党员干部被诫勉谈话的,取消本人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