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
为加强对学院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督促检查,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建设,提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自觉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央《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学院院级领导干部、正、副处级干部。
第二条 要实事求是的向组织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一)本人婚姻变化情况;
(二)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
(三)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
(四)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港澳台以及台湾居民通婚的情况;
(五)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
(六)配偶、子女从业情况
(七)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八)报告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等;
(九)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
(十)本人、配偶、共同生活子女的房产情况;
(十一)在公务活动中收受礼金、礼品和有价证券情况;
(十二)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价证劵、股票(包括股权激励)、期货、基金、投资性保险以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的情况
(十三)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的情况
(十四)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册个人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情况
(十五)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也可以报告。
第三条 领导干部要认真填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应在规定时间内上报。人事处负责受理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的报告,并按照规定向部人事司报告。
第四条 报告的有关事项(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内容),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本人认为需要事前请示的事项,也可以事前请示。
第五条 对于需要答复的请示,院纪委应请示纪委书记,及时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根据答复意见办理。
第六条 对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保密。组织认为应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七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工作状态、免职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
(二)不如实报告的;
(三)隐瞒不报的;
(四)不按照组织答复办理的。
不按照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同时该事项构成另一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合并处理。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