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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和公务用车,中央立了新规矩

阅读:4403时间:2017-12-13 22:5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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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全文约7300字,共八章40条(全文点击下方阅读原文)。办法旨在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推进办公用房资源合理配置和节约集约使用,保障正常办公,降低行政成本,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办法自2017年12月5日起施行。其他有关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的规定,凡与该办法不一致的,按照该办法执行。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全文约3600字,共六章31条(全文附后)。办法旨在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有效保障公务活动,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办法自2017年12月5日起施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1年1月6日印发的《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规制的对象包括了执法执勤用车,并明确将执法执勤用车定义为“中央批准的执法执勤部门(系统)用于一线执法执勤公务的机动车辆。”

 

据了解,由于历史原因,城市管理部门目前尚未被列为中央确定的配备执法执勤用车的部门,这给城市管理执法保障工作带来了一定的现实困难,如何在《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为中心的制度框架下解决这一问题值得各方面加以重视。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有关负责人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两个办法的出台将进一步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作为我国首部全国层面统一规范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的党内法规,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坚持问题导向,着重解决6个方面突出问题:

 

一是针对职责不清、边界不明问题,具体明确机关事务等管理部门职责分工,按职履责、分工协作,主管本级、指导下级。

 

二是针对苦乐不均、调剂困难问题,提出权属统一登记至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推动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党政机关作为使用单位,按标准使用办公用房。

 

三是针对分散办公、配套设施重复建设问题,提出加强规划引领,优化布局,倡导逐步推进集中或相对集中办公,促进可持续发展。

 

四是针对超标准建设问题,提出从严控制配置“入口”,明确配置方式优先级顺序,统一配置标准,严格审核程序,首先调剂,其次置换或租用,最后才能采取建设方式。

 

五是针对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问题,严格使用管理,明确保障范围,对于使用单位办公用房调整安排、占用腾退以及领导干部多处办公、调离、退休等,提出具体管理要求。

 

六是针对资源闲置、资产使用效益低问题,多渠道创新办公用房闲置资产“出口”,提出6种处置利用方式,包括打通不同层级、不同系统间调剂渠道,转为便民服务、社区活动等公益场所,置换为其他符合政策和需要的资产,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统一出租,公开拍卖等。

 

修订后的公务用车管理办法以全面实行公务用车编制和标准管理为核心,强化配备、使用、处置等全流程管理,着力构建公务用车管理新制度,确保管用、实用。主要有如下特点:

 

一是明确集中统一。着眼于提升公务用车管理效能,明确了集中统一方向,要求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对本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四统一”管理,即:统一编制、统一标准、统一购置经费、统一采购配备管理,规定公务用车购置经费列入公务用车主管部门预算。

 

二是坚持厉行节约。坚持保障公务和厉行节约相结合,在公务用车编制和标准两个核心问题上作出了相应安排。一方面,进一步强化编制刚性约束,将各类公务用车全部纳入编制管理,分类明确编制核定责任主体,并对公务用车产权注册登记提出统一要求,防范超编制配车,严控公务用车数量规模。另一方面,坚持经济适用、节能环保原则,分类细化各类公务用车排气量、价格标准,要求党政机关带头使用新能源汽车。

 

三是创新管理方式。针对实践中易发的公车私用、私车公养、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等违规违纪现象,采取了一些创新性手段。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有效保障公务活动,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配备的用于定向保障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包括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以及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

 

机要通信用车是指用于传递、运送机要文件和涉密载体的机动车辆。

 

应急保障用车是指用于处理突发事件、抢险救灾或者其他紧急公务的机动车辆。

 

执法执勤用车是指中央批准的执法执勤部门(系统)用于一线执法执勤公务的机动车辆。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是指固定搭载专业技术设备、用于执行特殊工作任务的机动车辆。

 

第四条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定向保障、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五条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统一制度规范、分级分类管理。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根据职责实行统一编制、统一标准、统一购置经费、统一采购配备管理;指导监督下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第二章 编制和标准管理

 

第六条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车辆编制根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确定。

 

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编制由公务用车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编制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送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党政机关配备公务用车应当严格执行以下标准:

 

(一)机要通信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

 

(二)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确因情况特殊,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

 

(三)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因工作需要可以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确因情况特殊,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

 

(四)特种专业技术用车配备标准由有关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保障工作需要、厉行节约的原则确定。

 

公务用车配备新能源轿车的,价格不得超过18万元。

 

上述配备标准应当根据公务保障需要、汽车行业技术发展、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

 

第八条 严格控制执法执勤用车的配备范围、编制和标准。执法执勤用车配备应当严格限定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

 

第三章 配备和经费管理

 

第九条 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根据公务用车配备更新标准和现状,编制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

 

第十条 财政部门根据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统筹安排购置经费,列入公务用车主管部门预算。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会同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制定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定额标准,统筹安排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列入党政机关部门预算。

 

第十二条 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统一组织实施公务用车集中采购。

 

第十三条 党政机关应当配备使用国产汽车,带头使用新能源汽车,按照规定逐步扩大新能源汽车配备比例。

 

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党政机关确因工作需要超出规定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必须报省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批准。

 

党政机关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确因工作需要,按照程序报批后,可以适当配备国产越野车。越野车不得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

 

第十五条 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产权注册登记所有人应当为本机关法人,不得将公务用车登记在下属单位、企业或者个人名下。

 

第四章 使用和处置管理

 

第十六条 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公务用车,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

 

第十七条 党政机关应当推进公务用车服务平台建设。各地区应当结合实际,将各类公务用车纳入平台集中管理,采用信息化手段统筹调度、高效使用,鼓励通过社会化专业机构提高平台管理运行效率。

 

第十八条 党政机关应当推进公务用车标识化管理。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和其他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公务用车应当统一标识。

 

第十九条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公务用车管理台账,加强相关证照档案的保存和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公务用车管理信息系统,提高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信息化水平。

 

第二十条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加强监督,降低运行成本。

 

严格公务用车使用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费用等信息登记和公示制度。严格执行回单位或者其他指定地点停放制度,节假日期间除工作需要外应当封存停驶。

 

实行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政府集中采购和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健全公务用车油耗、运行费用单车核算和年度绩效评价制度。

 

第二十一条 党政机关应当减少公务用车长途行驶,工作人员到外地办理公务,除特殊情况外,应当乘用公共交通工具。外事接待、会议和集体活动用车主要通过社会租赁方式解决。

 

第二十二条 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8年的可以更新;达到更新年限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因安全等原因确需提前更新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公务用车按照规定更新后,可以采取拍卖、厂家回收、报废等方式规范处置旧车。处置收入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

 

第五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三条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统计报告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统计汇总本地区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统计汇总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各项规定,将公务用车配备更新、使用、处置和经费预算执行等情况纳入内部审计、政务公开和政务诚信建设范围,接受社会监督。

 

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更新、使用、处置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通报或者公示相关情况。

 

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务用车经费预算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处理、督促整改违规问题,并将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移送有关部门查处。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与公务用车主管部门交换公务用车注册登记信息、使用状态等情况。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及时受理群众举报和有关部门移送的公务用车管理问题线索,严肃查处违纪违法问题。

 

第二十五条 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违规核定公务用车编制的;

 

(二)违规审批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

 

(三)违规审批未到年限更新公务用车的;

 

(四)违规安排公务用车经费预算的;

 

(五)有其他未按规定履行管理监督职责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 党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

 

(二)违反规定将公务用车登记在下属单位、企业或者个人名下的;

 

(三)公车私用、私车公养,或者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的;

 

(四)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或者擅自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车辆的;

 

(五)挪用或者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的;

 

(六)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的;

 

(七)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者夹带其他费用,为非本单位车辆报销运行维护费用的;

 

(八)违规处置公务用车的;

 

(九)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行为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小型客车、中型客车、大型客车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802-2014《机动车类型 术语和定义》界定。

 

第二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公务用车由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各民主党派机关公务用车管理适用本办法。

 

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按照本办法的原则管理。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12月5日起施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1年1月6日印发的《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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